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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杠杆炒股 欺诈发行,这家公司被重罚
发布日期:2025-06-23 21:47    点击次数:188

免息杠杆炒股 欺诈发行,这家公司被重罚

  退市不是终点。

  近日,河北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已退市)欺诈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根据公告,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河北证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对东旭光电处以3.78亿元罚款,已做出顶格处罚。

  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至2019年,东旭光电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2015年至2022年,东旭光电以原材料采购等名义,向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在2023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中披露,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资金的余额为95.95亿元。上述行为,导致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根据东旭光电申请,2017年10月18日,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2017年11月30日、12月29日,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东旭光电此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此外,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顶格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河北证监局决定:

  针对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东旭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

  针对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东旭光电处以3.78亿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

  备受市场关注的是,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该案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处以3.78亿元罚款,已做出顶格处罚。

  针对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对东旭光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

  综合上述三项: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9亿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

  李某廷、东旭集团

  分别被处以3.78亿元罚款

  河北证监局披露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东旭集团及李某廷(时任东旭光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河北证监局立案调查发现,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光电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股票行为,李某廷及东旭集团组织、指使东旭蓝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其中,针对李某廷及东旭集团指使东旭光电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廷、东旭集团分别处以3.78亿元罚款。

  3月28日免息杠杆炒股,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拟对东旭集团证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消息称,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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